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 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2026-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88,702,8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435,142元(含税)。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电话:0575-872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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